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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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民發〔2016〕80號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市民政局制定了《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和《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規范》,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和《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規范》同時廢止。
重慶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申請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提出申請
(一)資格條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消費支出符合《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規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請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原農轉城居民申請城市低保。
(二)書面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在任一成員的戶籍地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主動提供幫助。
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申明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并簽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3.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4.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二、審查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實行集中受理的,應當公布集中受理時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服務窗口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補正告知書。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備案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調查核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低保申請后,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駐村(居)干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比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提交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認定的委托書。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接受符合規定的委托后,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比對,獲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相關信息,并出具核查認定報告。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復查。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進入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開支等家庭實際生活狀況。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走訪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入戶調查、鄰里訪問。
四、群眾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申請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況,采取鄉鎮(街道)集中、分片組織、逐村逐居等方式,組織開展群眾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一)會前準備。提前準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材料、群眾評議表決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納適量居民旁聽的要求設置群眾評議場地,并提前通知群眾評議的時間、地點。
(二)參加人員。
1.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轄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駐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確定20-30人組成。評議時,在評議小組成員中隨機抽選7-9人。
2.低保申請人。申請人應參加群眾評議,無特殊情況不參加群眾評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歲以上成員或書面委托其代理人參會。
3.調查人員。包括參與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駐村(居)干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
(三)會議程序。包括宣講低保政策、申請人陳述、調查人員介紹調查核實情況、評議人員詢問、現場評議表決、公布結果、簽字確認等。
(四)結果運用。評議小組成員全部認可的,群眾評議即為通過。評議小組成員有不認可、且理由充分的,應當針對不認可原因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須提供新的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做出調查結論。
群眾評議結果只供審核審批參考,不得作為是否將申請人納入低保的依據。
五、鄉鎮(街道)審核
群眾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完成審核,并將初審意見上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一)審核小組成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低保工作的領導、駐村(居)干部、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辦)主任和參與調查人員等7-9人組成。每次審核到會人員不得少于5人。
(二)集體研究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低保工作的領導主持召開審核會議,由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辦)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員逐一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和群眾評議結果,并提出是否納入保障及保障金額的建議,經參會人員集體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并簽字確認。
確定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家庭成員中有重點保障人員的還應計算重點保障金額。
(三)審核后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報審核意見前,根據審核會議形成的審核意見,將擬納入和不納入保障的家庭相關信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7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調查核實。重新調查核實的結果應當告知提出異議的人,并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3日。
(四)上報審批。根據審核結果填寫審核審批表,按擬納入和不納入兩類整理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報送的材料包括:
1.申請審批材料(審核審批表、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群眾評議結果、公示情況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等);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申請審核結果;
3.近親屬備案登記表。
六、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審批決定。
(一)材料審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群眾評議結果、公示情況和審核意見。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齊后重新上報。
(二)隨機抽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采取多種形式,根據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隨機抽查。對已經進行近親屬備案登記的低保申請,要逐一核實。
(三)評審會審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入戶抽查情況,召開由分管局長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長(主任)和低保經辦人員參加的評審會討論審定,形成審批意見,并由參加評審的人員簽字確認。審批中有疑問、有舉報或需重點調查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采取部門聯審或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經辦人員參與審批。
(四)做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下發低保審批結果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下發低保審批決定書,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審批材料(包括不予納入的)應當及時交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批準的低保對象長期公示。
七、發放低保證和低保金
(一)發放低保證。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按A、B、C三類分別填寫《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有效期,并加蓋印章,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到低保戶。
(二)發放低保金。低保金從批準的當月起按月發放。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將低保金發放領取表送同級財政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發的方式將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對象的個人賬戶。
八、辦理時限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手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包括群眾評議和公示期限)。有疑問或有異議需要組織再次調查核實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明確審核審批各環節的辦理時限。
附件:1.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圖
2.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通知書
3.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補正告知書
4.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通知書
6.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
7. 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申請低保備案登記表
8. 關于提供收入證明的函
9.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群眾評議通知
10.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群眾評議表
決表
11.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群眾評議結果
12. 鄉鎮(街道)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審核結果
13.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審核意見公示
14.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表
15. 城市(農村)低保審批結果通知書
16.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決定書
17. 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明細表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市民政局制定了《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和《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規范》,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和《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規范》同時廢止。
重慶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申請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提出申請
(一)資格條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消費支出符合《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規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請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原農轉城居民申請城市低保。
(二)書面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在任一成員的戶籍地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主動提供幫助。
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申明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并簽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3.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4.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二、審查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實行集中受理的,應當公布集中受理時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服務窗口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補正告知書。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備案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調查核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低保申請后,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駐村(居)干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比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提交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認定的委托書。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接受符合規定的委托后,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比對,獲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相關信息,并出具核查認定報告。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復查。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進入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開支等家庭實際生活狀況。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走訪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入戶調查、鄰里訪問。
四、群眾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申請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況,采取鄉鎮(街道)集中、分片組織、逐村逐居等方式,組織開展群眾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一)會前準備。提前準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材料、群眾評議表決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納適量居民旁聽的要求設置群眾評議場地,并提前通知群眾評議的時間、地點。
(二)參加人員。
1.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轄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駐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確定20-30人組成。評議時,在評議小組成員中隨機抽選7-9人。
2.低保申請人。申請人應參加群眾評議,無特殊情況不參加群眾評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歲以上成員或書面委托其代理人參會。
3.調查人員。包括參與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駐村(居)干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
(三)會議程序。包括宣講低保政策、申請人陳述、調查人員介紹調查核實情況、評議人員詢問、現場評議表決、公布結果、簽字確認等。
(四)結果運用。評議小組成員全部認可的,群眾評議即為通過。評議小組成員有不認可、且理由充分的,應當針對不認可原因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須提供新的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做出調查結論。
群眾評議結果只供審核審批參考,不得作為是否將申請人納入低保的依據。
五、鄉鎮(街道)審核
群眾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完成審核,并將初審意見上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一)審核小組成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低保工作的領導、駐村(居)干部、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辦)主任和參與調查人員等7-9人組成。每次審核到會人員不得少于5人。
(二)集體研究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低保工作的領導主持召開審核會議,由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辦)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員逐一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和群眾評議結果,并提出是否納入保障及保障金額的建議,經參會人員集體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并簽字確認。
確定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家庭成員中有重點保障人員的還應計算重點保障金額。
(三)審核后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報審核意見前,根據審核會議形成的審核意見,將擬納入和不納入保障的家庭相關信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7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調查核實。重新調查核實的結果應當告知提出異議的人,并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3日。
(四)上報審批。根據審核結果填寫審核審批表,按擬納入和不納入兩類整理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報送的材料包括:
1.申請審批材料(審核審批表、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群眾評議結果、公示情況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等);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申請審核結果;
3.近親屬備案登記表。
六、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審批決定。
(一)材料審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群眾評議結果、公示情況和審核意見。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齊后重新上報。
(二)隨機抽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采取多種形式,根據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隨機抽查。對已經進行近親屬備案登記的低保申請,要逐一核實。
(三)評審會審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入戶抽查情況,召開由分管局長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長(主任)和低保經辦人員參加的評審會討論審定,形成審批意見,并由參加評審的人員簽字確認。審批中有疑問、有舉報或需重點調查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采取部門聯審或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經辦人員參與審批。
(四)做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下發低保審批結果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下發低保審批決定書,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審批材料(包括不予納入的)應當及時交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批準的低保對象長期公示。
七、發放低保證和低保金
(一)發放低保證。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按A、B、C三類分別填寫《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有效期,并加蓋印章,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到低保戶。
(二)發放低保金。低保金從批準的當月起按月發放。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將低保金發放領取表送同級財政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發的方式將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對象的個人賬戶。
八、辦理時限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手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包括群眾評議和公示期限)。有疑問或有異議需要組織再次調查核實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明確審核審批各環節的辦理時限。
附件:1.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圖
2.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通知書
3.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補正告知書
4.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通知書
6.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
7. 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申請低保備案登記表
8. 關于提供收入證明的函
9.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群眾評議通知
10.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群眾評議表
決表
11.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群眾評議結果
12. 鄉鎮(街道)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審核結果
13. 城市(農村)低保申請家庭審核意見公示
14.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表
15. 城市(農村)低保審批結果通知書
16.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決定書
17. 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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